川版权〔2016〕4号
关于公布2015年度
四川省著作权保护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市(州)版权局,成都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2015年,全省各级版权行政执法及版权相关执法部门,深入开展打击侵权假冒工作,严厉打击侵犯著作权违法犯罪活动,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保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了版权产业健康发展。为发挥版权保护示范效应,扩大版权保护社会影响,经遴选,省版权局将“成都风云丝路网站(http://www.fysroad.net/)侵犯著作权案”等9个案件确定为“2015年度四川省著作权保护典型案例”,并向社会公开发布。请各地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案例,进一步加大版权执法工作力度,营造良好的版权法治环境。
特此通知。
附件:2015年度四川省著作权保护典型案例
四川省版权局
2016年4月20日
附件
四川省2015年度著作权保护典型案例
一、成都“风云丝路”网站(http://www.fysroad.net/)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摘要:2015年3月,游艺春秋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向成都市版权局、成都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投诉,反映“风云丝路”网站(http://www.fysroad.net/)及其销售代理商非法制作、销售名为“风云丝路”的私服,侵犯其运营的网络游戏“新丝路传说”的著作权。成都市版权局、成都市文化执法总队即联合成立专案组立案调查,提取了“风云丝路”私服的相关网站信息及支付宝和银行账户信息,并将案件移交成都市公安局网安支队,3月10日,成都市公安局正式立案侦查。5月14日,成都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办案人员分别在湖南省新化县和云南省昆明市将犯罪嫌疑人邹小朋和邹亮挡获押回成都并依法刑事拘留。经查实,该案犯罪嫌疑人自2013年以来非法开办“风云丝路”私服游戏,共非法获利120余万元。11月17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邹小朋、邹亮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
处理结果:2015年12月29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分别判决被告人邹小朋、邹亮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二、阆中京泰音像制品店、同乐堂音像制品店发行侵权盗版音像制品系列案
案情摘要:2015年1月20日,南充市“扫黄打非”办对阆中市王爷庙街10号“京泰音像制品店”和王爷庙街8号“同乐堂音像制品店”实施暗访检查,在“京泰音像制品店”查获涉嫌侵权盗版音像制品13416张;在“同乐堂音像制品店”查获涉嫌侵权盗版音像制品7305张。1月22日,南充市文广新局和阆中市新闻出版版权局即联合成立专案组立案调查。经鉴定,上述音像制品均为侵权盗版音像制品,其中“京泰音像制品店”发行音像制品中99张(盘)为淫秽色情出版物,“同乐堂音像制品店” 发行音像制品中52张(盘)为淫秽色情出版物。4月29日,专案组依法将两案移交阆中市公安局侦查办理。8月11日,阆中市检察院对“京泰音像制品店”店主赵春兰和“同乐堂音像制品店”店主陈开芬等两名犯罪嫌疑人依法批捕。
处理结果:2015年11月13日,阆中市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春兰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对盗版音像制品13416张依法予以没收;判决被告人陈开芬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对侵权盗版音像制品7305张依法予以没收。
三、宜宾“7.03”发行盗版音像制品案
案情摘要:2012年7月3日,宜宾市南溪区“扫黄打非”办在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区“天天音像”“金恒音像” 2家音像制品店涉嫌发行盗版光碟 3632张,遂立案调查。8月9日,宜宾市“扫黄打非”办、宜宾市文广新局、南溪区文广新局、南溪区公安分局联合成立专案组,对向上述2家音像制品店供货的翠屏区“环娱音像”“百灵音像”“昆林音像” 3家音像制品店实施突击检查,当即查获涉嫌盗版音像制品34644张,同时,专案组将该案移交南溪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并案侦查。经执法部门多次补充取证,宜宾市南溪区检察院于2014年4月23日向南溪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王荣、宋方平、李世英、刘汝云等4人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
处理结果:2015年3月23日,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荣、宋方平、李世英、刘汝云等4人以犯侵犯著作权罪依法作出判决:判处宋方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处李世英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刘汝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王荣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对王荣、宋方平、李世英、刘汝云等4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予以没收并上交国库。
四、成都“1.26”点播视频节目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摘要: 2015年1月26日至29日期间,成都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分别对成都市部分酒店进行了突击检查。在现场,执法人员查看了涉案酒店的客房电视节目及安装服务器的机房,发现成都长盛帝都酒店、成都新华国际酒店、成都金府华美达酒店、成都瑞熙酒店、成都戛纳假日酒店等5家酒店,存在为客房住户提供视频点播节目且无法出示点播的影视作品著作权授权书的情况,其行为涉嫌违反《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成都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对涉案的5家酒店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上述5家涉案酒店在大部分作品未取得著作权人合法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与深圳市盛阳科技有限公司合作,通过酒店有线电视网络为住店客人提供点播影片节目的事实。
处理结果:成都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第203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分别对上述5家酒店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成都长盛帝都酒店、成都金府华美达酒店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未经合法授权的影视作品,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责令成都戛纳假日酒店、成都新华国际酒店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未经合法授权的影视作品,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责令成都瑞熙酒店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未经合法授权的影视作品,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五、成都博学睿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摘要: 2015年3月31日,根据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投诉,成都市青羊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对成都市青羊区成都博学睿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实施检查,发现该公司在进行劳动技能培训中涉嫌发行盗版培训教材8种共716册(总码洋29060元),当即予以证据先行保存。4月2日,青羊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予以立案调查,同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在接受询问调查时承认其公司所发行教材系在网上订购。经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鉴定,该公司发行的培训教材8种共716册均为盗版教材。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对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著作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处理结果: 2015年7月16日成都市青羊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成都博学睿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处以没收盗版出版物、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自贡金钥匙书店发行侵权盗版出版物案
案情摘要:2015年4月29日,自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自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对自贡市自流井区金钥匙书店实施突击检查,发现该书店发行的延边教育出版社出版的《15春全能检测三年级英语川教版(三起)下册》的图书17册(总码洋336.6元),涉嫌为侵权盗版出版物,执法人员当即予以证据先行保存。经延边教育出版社鉴定,上述图书均为侵权盗版图书。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对延边教育出版社著作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处理结果:2015年6月26日,自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14元,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17册,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宜宾昆林音像制品店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摘要:2014年2月24日,宜宾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在昆林音像制品店当场查获各类音像制品5200张,当即予以证据先行保存。经宜宾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鉴定,上述音像制品均为非法出版物。经查实,宜宾昆林音像制品店法人郝光鑫从成都、重庆等地以远低于正版光碟的价格购进DVD、VCD、CD等非法出版的音像制品,在宜宾市翠屏区文星街156号昆林音像制品店销售,从中非法牟利。
处理结果:2014年9月19日,宜宾市翠屏区检察院以郝光鑫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向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1月26日,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以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郝光鑫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罚金8万元。
八、绵阳安县“1.10”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摘要:经绵阳市安县公安局查实,犯罪嫌疑人张辉、张敏、夏小军、张奶华为牟取非法利益,私设网络服务器,将深受网友喜爱的上海盛大网络游戏公司网络游戏“传奇”下载后改头换面,开设网银账户并绑定,向玩家出售“元宝”、收取广告推广费用、抽取玩家之间交易的担保金,获利数百万元。2014年1月10日,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3月31日以犯罪嫌疑人张辉、张敏、夏小军、张奶华涉嫌非法经营罪向安县检察院提请批捕,经审查认为该案定性不准,应认定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因证据不足,故全案未捕。经补证,2015年4月27日,安县检察院向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张辉、张敏、夏小军、张奶华等4人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
处理结果:2015年11月2日,安县人民法院以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张辉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罚金7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敏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罚金6万元;判处被告人夏小军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罚金4万元;判处被告人张奶华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6个月,罚金5000元。
九、宜宾“12.1”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摘要:经宜宾市南溪区公安分局查实,从2015年6月29日至7月23日,被告人邹佳星、骆炳未经腾讯公司授权,私自销售《天涯明月刀》游戏辅助程序充值卡“卡密”1500张,骆炳共获利24900元,邹佳星共获利9025元。2015年12月1日,宜宾市南溪区检察院向南溪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邹佳星、骆炳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
处理结果:2015年12月30日,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邹佳星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决被告人骆炳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对被告人邹佳星退缴的违法所得9025元和被告人骆炳退缴的违法所得24900元予以没收并上交国库;对涉案台式电脑二台、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