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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审批办事指南

【时间:2017-07-27】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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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不列入省本级保留清单的初审项目

6-7.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审批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328项“出版境外著作权有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含互联网游戏作品)审批”。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第二十八条:“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以及进口用于批发、零售、出租等的音像制品成品,应当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内容审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音像制品内容审查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的单位、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持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第三十条:“进口供研究、教学参考的音像制品,应当委托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进口用于展览、展示的音像制品,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到海关办理临时进口手续。依照本条规定进口的音像制品,不得进行经营性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

第四十八条:“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外,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二、申请条件

1.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的单位应是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出版资质的电子出版单位;

2.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的题材、内容应符合出版单位的业务范围;

3.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应遵守《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中对电子出版物内容、形式的具体规定。

三、申报材料(一式5份)

以下申报材料按照国家现行规定要求请申请人提供,国家规定若有变化将及时更新。

以下申报材料均需提交电子文档;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人公章;主文件中需注明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

1.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请示文件;

2.《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电子出版物申请书》;

3.出版单位对进口电子出版物的审读报告;

字。

4.样品及必要的内容资料;

5.申请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著作权合同登记证明文件。

四、办理程序

(一)申报材料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窗口;

(二)省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三)取件人凭身份证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窗口:(02886957642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审批处:(028869106268691921986918972;传真:(02886911519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02886696712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www.kemaoweixiuwang.com

八、诉求渠道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四川省效能投诉电话:96960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02886696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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