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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有线)服务指南

【时间:2016-06-08】 【字体:  

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

211.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211-1.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有线)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5项:“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批准。”

(二)《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3号)第五条:“利用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须按本办法规定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市)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报广电总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广电总局予以颁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同一地(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颁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在同一省(市)内两个以上地(市)级行政区域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视为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报广电总局审批。”

(三)《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67项:“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由广电总局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二、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中若未明确数量、金额要求的,只需具备相应条件,不作具体要求。

(一)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3号)):

1.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2.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

3.拥有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经营权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

(二)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有线)应具备的条件(《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3号)):

1.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

2.具有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所需的设备、资金、技术、人员及相关管理制度;

3.资费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及相应网络资源;

5.有合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

(三)《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

“10、《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3号)

删去第八条第二项中的‘资金’。

删去第九条第二项中的‘验资报告’。

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注册资本’。

删去第二十三条第四项中的‘注册资本’。”

  三、申请材料

以下申请材料,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须提供完整原件复印件(例如证件有多页或正副本的,应全部复印),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人公章;文件符合公文规范,并注明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

(一)市级或扩权县行政部门请示文件(原件2份)(由市级或扩权县行政部门提供)

(二)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及覆盖情况、传送内容(应写明具体频道、节目名称)、传送范围、技术手段(数字传输或模拟传输)、传送方式(节目传输或接入服务)等内容的说明(原件2份);

(三)申办机构基本情况。申办机构为企业单位的,应提供企业章程、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股东背景情况的说明,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情况说明须原件2份,其余材料复印件2份);

(四)《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2份);表格下载

(五)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原件2份);

(六)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

(七)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方案(原件2份);

(八)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证明(复印件2份)。

四、办理程序

(一)跨省(市)从事有线广播电视节目传送经营业务,申请单位向地(市)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总局审批;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有线广播电视节目传送经营业务,申请单位向县级以上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逐级审核,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批。审批通过后发给《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有线)》。

(二)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单到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服务中心(成都市草市街2号)21楼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有线)》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服务中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窗口电话:(028)86957642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审批处:(028)86919219;传真:(028)86911519

   (二)网上办事大厅:

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四川省电子政务大厅:dzzwdt.sc.gov.cn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www.kemaoweixiuwang.com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效能投诉电话:(028)96960

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服务中心:(028)86936179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028)86696712

十、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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