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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2.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无线)服务指南

【时间:2016-06-08】 【字体:  

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

211.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211-2.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无线)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5项:“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批准。”

(二)《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六条第一款:“国家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使用广播电视频率、购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以及迁建无线广播电视设施实行许可制度。”

第八条:“利用地面无线、微波、卫星等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业务的,须按本办法规定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于届满前六个月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一)申请利用微波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且覆盖区域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二)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

(三)《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67项:“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由广电总局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四)《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一条:“依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拟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于届满前六个月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二、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中若未明确数量、金额要求的,只需具备相应条件,不作具体要求。

(一)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5号)):

1.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2.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

3.具有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能力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

(二)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应具备的条件(《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5号)):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符合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的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

3.具有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和基本建设资金、稳定的经费保障;

4.有必要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5.如申请地面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还应符合地面广播电视覆盖网的技术规划要求;

6.传输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合法。

  三、申请材料

以下申请材料,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须提供完整原件复印件(例如证件有多页或正副本的,应全部复印),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人公章;文件符合公文规范,并注明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

1.市级或扩权县行政部门请示文件(原件2份)(由市级或扩权县行政部门提供)

2.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法人资格复印件(基本情况原件2份,法人资格复印件2份)(见示范文本211-2-1)

3.广播电视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申请表(原件2份)(见示范文本211-2-2)表格下载

4.拟采用的传输覆盖方式、范围、服务区域和节目内容(原件2份)(见示范文本211-2-3)

5.技术方案和技术安全保障机制(原件2份)(见示范文本211-2-4)

6.资金保障及来源(原件2份);

7.合法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传输方式、传输范围的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8.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开展业务的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四、办理程序

(一)发射设备标称功率50W以下的和利用微波传输且覆盖区域在本省范围内的,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提交上述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批,审批通过后发给《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二)其余情况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总局审批。

(三)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单到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服务中心(成都市草市街2号)21楼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服务中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窗口电话:(028)86957642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审批处:(028)86919219;传真:(028)86911519

   (二)网上办事大厅:

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四川省电子政务大厅:dzzwdt.sc.gov.cn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www.kemaoweixiuwang.com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效能投诉电话:(028)96960

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服务中心:(028)86936179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028)86696712

十、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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