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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

【时间:2016-06-29】 【字体:  

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1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2

出版、进口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天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天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天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天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天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90天

3

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行政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天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天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天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天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天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天

4

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行政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天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8000元以下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天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天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天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天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90天

5

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主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天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6

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天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7

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行政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天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8

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 并责令停业整顿30天

9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并责令停业整顿30天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0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并责令停业整顿30天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1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行政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并责令停业整顿30天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2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并责令停业整顿30天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3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并责令停业整顿30天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4

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确立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行政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七)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确立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并责令停业整顿30天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5

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行政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并责令停业整顿30天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并责令停业整顿60天

16

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并责令停业整顿30天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并责令停业整顿60天

17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的行政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变更相关事项后90天以下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警告

变更相关事项后90天以上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责令停业整顿15天

18

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行政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

未按规定备案一次的

警告

未按规定备案两次以上的

责令停业整顿30天

19

出版单位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行政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

出版单位未按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60天以下的

警告

出版单位未按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60天以上的

责令停业整顿60天

20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行政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

违反本规定2次的

责令停业整顿60天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21

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五)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

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1次的

警告

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已受过1次警告处罚的

责令停业整顿60天

22

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行政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六)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

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60天

23

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行政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七)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出版物发行单位兼并、合并、分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未办理审批手续1次的

警告

出版物发行单位兼并、合并、分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未办理审批手续,已受过1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的

责令停业整顿60天

出版物发行单位兼并、合并、分立,已受过1次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处罚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24

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行政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八)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警告

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经警告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60天

25

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行政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1次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

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已受过1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罚的

责令停业整顿60天

26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27

出版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行政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0天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20天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天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天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天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28

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行政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天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天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80天

29

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行政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天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天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80天

30

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行政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天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天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80天

31

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行政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四)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天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天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80天

33

音像出版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组织、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音像复制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未将复制的境外音像制品全部运输出境的行政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音像出版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组织、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音像复制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未将复制的境外音像制品全部运输出境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34

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未按规定备案1次的

警告

未按规定备案2次以上的

责令停业整顿30天

35

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警告

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责令停业整顿30天

36

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的内容的行政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

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

警告

37

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行政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四)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

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

警告

38

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行政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五)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

违反本规定2次的

责令停业整顿60天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39

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行政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六)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

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

违反本规定2次的

责令停业整顿60天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40

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行政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与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天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41

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行政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与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天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42

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行政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与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天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43

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行政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0天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20天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天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40天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天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44

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办理手续的行政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0天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20天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天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40天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天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45

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0天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20天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天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40天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天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46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的行政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以下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天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天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天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天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天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天

47

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行政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30天

违反本规定2次的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60天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警告,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48

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30天

违反本规定2次的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60天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警告,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49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30天

违反本规定2次的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60天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警告,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50

未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行政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30天

违反本规定2次的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60天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警告,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52

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天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9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许可证

53

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天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9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许可证

54

盗印他人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天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9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许可证

55

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天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9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许可证

56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征订、销售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天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9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许可证

57

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行政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天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9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许可证

58

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行政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天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9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许可证

59

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行政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天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9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许可证

60

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天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9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许可证

61

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行政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天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9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许可证

62

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行政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天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9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许可证

63

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行政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天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9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许可证

64

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在委托他人印刷的行政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天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9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许可证

65

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行政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天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9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许可证

66

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行政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天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9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许可证

67

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行政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天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9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许可证

68

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天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9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许可证

69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行政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天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9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许可证

70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版、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行政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

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30天

违反本规定2次的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60天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警告,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71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30天

违反本规定2次的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60天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警告,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72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地图出版活动或者超越经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地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地图出版活动或者超越经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地图的,由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全部非法地图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无违法所得

没收全部非法地图出版物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没收全部非法地图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5万以上10万以下的

没收全部非法地图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1倍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没收全部非法地图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73

出版单位擅自出版法规汇编的行政处罚

《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出版法规汇编的,根据不同情况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权划分可以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一)警告;(二)停止出售;(三)没收或者销毁;(四)没收非法收入;(五)罚款;(六)停业整顿;(七)撤销出版社登记;(八)吊销营业执照。

无违法经营额的

警告、没收非法出版物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

没收非法收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以上10万以下的

没收非法收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没收非法收入、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停业整顿15天

74

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行政处罚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

不以营利为目的

警告,没收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

没收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

没收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没收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5

编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行政处罚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编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

不以营利为目的

警告,没收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

没收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

没收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没收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6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行政处罚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

不以营利为目的

警告,没收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

没收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

没收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没收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7

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行政处罚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四)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

不以营利为目的

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8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送交样本的行政处罚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送交样本的;

不以营利为目的

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9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的行政处罚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并处1以下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天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天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天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天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天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天

80

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的行政处罚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的。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并处1以下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天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天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天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天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天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天

81

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行政处罚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天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9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许可证

82

图书出版单位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全国统一书号、条码、图书在版编目数据的行政处罚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图书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全国统一书号、图书条码、图书在版编目数据的。

无违法经营额的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的5万以下的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的5万以上的10万元以下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的10万以上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83

图书出版单位用一个中国标准书号或全国统一书号出版多种图书、出版期刊的行政处罚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图书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图书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图书出版单位不得以一个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全国统一书号出版多种图书,不得以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全国统一书号出版期刊。

无违法经营额的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的5万以下的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的5万以上的10万元以下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的10万以上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84

图书出版单位擅自在境内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在合作出版的图书上双方共同署名的行政处罚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图书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三)图书出版单位擅自在境内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在合作出版的图书上双方共同署名的。

无违法经营额的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的5万以下的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的5万以上的10万元以下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的10万以上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85

图书出版单位未按规定载明图书版本记录事项的行政处罚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图书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载明图书版本记录事项的。

无违法经营额的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的5万以下的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的5万以上的10万元以下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的10万以上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86

图书出版单位委托非依法设立的出版物印刷单位印刷图书的,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印刷委托书的行政处罚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图书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五)图书出版单位委托非依法设立的出版物印刷单位印刷图书的,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印刷委托书的。

无违法经营额的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的5万以下的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的5万以上的10万元以下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的10万以上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87

图书出版单位租型出版图书、合作出版图书、出版自费图书,违反新闻出版总署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图书出版单位租型出版图书、合作出版图书、出版自费图书,违反新闻出版总署有关规定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无违法经营额的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的5万以下的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的5万以上的10万元以下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的10万以上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88

图书出版单位出版编校质量不合格图书的行政处罚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对出版编校质量不合格图书的出版单位,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根据情节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年中被抽检图书质量不合格超过3种以下的

警告

一年中被抽检图书质量不合格超过3种以上5种以下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年中被抽检图书质量不合格超过5种以上,或有2种以上被抽检图书编校质量超万份之5以上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89

图书出版单位违反《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发行编校、印制质量不合格图书的行政处罚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继续发行编校质量不合格图书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各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第十八条: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继续发行印制质量不合格图书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印制、销售的产品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印制、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印刷、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印制、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印刷、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90

一年内造成三种以上图书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造成图书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的行政处罚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一年内造成三种以上图书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造成图书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三年之内不得从事出版编辑工作。

一年内造成三种以上图书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造成图书不合格的

注销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三年之内不得从事出版编辑工作

91

其他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称与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单独定价销售的行政处罚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他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称与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单独定价销售的;

名称与本版出版物不一致

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

单独定价销售

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92

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未按照《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期限留存备查材料的行政处罚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期限留存备查材料的;

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期限留存备查材料1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期限留存备查材料2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期限留存备查材料3次以上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93

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销售或者变相销售非卖品或者以非卖品收取费用的行政处罚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销售或变相销售非卖品或者以非卖品收取费用的;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94

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未在非卖品包装和盘带显著位置注明非卖品编号的行政处罚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销售或变相销售非卖品或者以非卖品收取费用的;

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销售或变相销售非卖品或者以非卖品收取费用1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销售或变相销售非卖品或者以非卖品收取费用2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销售或变相销售非卖品或者以非卖品收取费用3次以上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95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予以取缔,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 倍以上10 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 万元的,并处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及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及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及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96

违反《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2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97

违反《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责令停止登载或者发送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撤销批准。

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2次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警告,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天

98

互联网出版机构登载或者发送《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禁止内容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互联网出版机构登载或者发送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禁止内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撤销批准。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

99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一)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一项登记事项未备案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项登记事项未备案的

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项登记事项未备案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00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国内统一连续性出版物号的处罚办理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二)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

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2次的

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01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不符合国家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或者未按《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载明有关事项的行政处罚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不符合国家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或者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载明有关事项的;

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2次的

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02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境外著作权授权的电子出版物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四)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的;

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2次的

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03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未按本规定第三十条办理选题审批手续的,未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将样盘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五)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未按本规定第三十条办理选题审批手续的,未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将样盘报送备案的;

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2次的

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04

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六)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的;

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2次的

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05

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非卖品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或者未按《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标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统一编号的行政处罚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七)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非卖品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或者未按第四十四条标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统一编号的;

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2次的

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06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委托未经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或者未遵守有关复制委托书的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八)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委托未经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或者未遵守有关复制委托书的管理制度的。

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2次的

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07

音像制作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参加岗位培训的行政处罚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音像制作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本规定参加岗位培训的;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本规定参加岗位培训

警告

108

音像制作单位未按本规定填写制作或者归档保存制作文档记录的行政处罚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音像制作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本规定填写制作或者归档保存制作文档记录的;

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2次的

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09

音像制作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依照本规定验证委托单位的有关证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规定留存备查材料的行政处罚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音像制作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接受非出版单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依照本规定验证委托单位的有关证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规定留存备查材料的;

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2次的

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10

音像制作单位未经授权将委托制作的音像制品提供给委托方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处罚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音像制作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经授权将委托制作的音像制品提供给委托方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2次的

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11

音像制作单位制作的音像制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和规定的行政处罚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音像制作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制作的音像制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和规定的;

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2次的

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12

音像制作单位未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处罚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音像制作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

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2次的

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13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复制单位或擅自从事复制业务的行政处罚

《复制管理办法》第 三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复制单位或擅自从事复制业务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复制产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复制产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复制产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复制产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复制产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复制产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复制产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114

复制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复制管理办法》第三条所列内容产品或其他非法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复制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复制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内容产品或其他非法出版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批准设立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如果当事人对所复制产品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天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天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天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天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天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由批准设立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

115

复制单位未按规定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的行政处罚

《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一)复制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的;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16

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的行政处罚

《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二)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的;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17

复制单位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电子出版物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三)复制单位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电子出版物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18

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复制境外产品的,或者复制的境外产品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行政处罚

《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四)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复制境外产品的,或者复制的境外产品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19

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一)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

违反本规定2次的

警告,并责令停业整顿30天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警告,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20

复制单位未按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行政处罚

《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二)复制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复制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

警告,并责令停业整顿30天

整顿期满或责令改正2次以上仍拒不改正的

警告,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21

光盘复制单位使用未蚀刻或者未按本办法规定蚀刻SID码的注塑模具复制只读类光盘的行政处罚

《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三)光盘复制单位使用未蚀刻或者未按本办法规定蚀刻SID码的注塑模具复制只读类光盘的。

光盘复制单位使用未按规定蚀刻SID码的注塑模具复制只读类光盘,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

警告,并责令停业整顿30天

停业整顿期满或责令改正2次以上仍拒不改正的

警告,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22

光盘复制单位未经审批,擅自增加、进口、购买、变更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行政处罚

《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光盘复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增加、进口、购买、变更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

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2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23

国产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生产商未按要求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

《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国产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生产商未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报送备案的;

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2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24

复制生产设备或复制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行政处罚

《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复制生产设备或复制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

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2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25

光盘复制单位未按《复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报送样盘的行政处罚

《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光盘复制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报送样盘的;

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2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26

复制单位的有关人员未按《复制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参加岗位培训的行政处罚

 《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复制单位的有关人员未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参加岗位培训的;

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2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27

未能提供近2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行政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2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

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2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28

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行政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

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2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29

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行政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三)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

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2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30

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行政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

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2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31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行政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

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2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32

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六)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2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33

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或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七)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或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

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2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34

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八)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的。

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2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35

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九)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

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2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36

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处罚

行政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十)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2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37

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检的行政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十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检的。

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2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38

违反《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行政处罚

《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条:违反本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中办理订购手续不规范、不完善1次的

警告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中办理订购手续不规范、不完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1次后,仍未改正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对“非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出版物管理”的规定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对“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出版物管理”的规定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39

出版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行政处罚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与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30天

140

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行政处罚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与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30天

141

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行政处罚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与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30天

142

违反《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出版进口音像制品未标明《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规定内容的行政处罚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出版进口音像制品未标明本办法规定内容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与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标明本办法规定内容不全或者初次未标明本办法规定内容的

警告

因未标明本办法规定内容,已责令改正、给予警告1次后,仍拒不改正的

警告,并处停业整顿30天

143

出版进口音像制品使用语言文字不符合国家公布的语言文字规范的行政处罚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出版进口音像制品使用语言文字不符合国家公布的语言文字规范的;

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2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44

出版进口音像制品,违反《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擅自变更节目名称、增删节目内容的行政处罚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出版进口音像制品,违反本办法擅自变更节目名称、增删节目内容的;

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2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45

期刊出版单位变更期刊开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同一登记地内变更地址,未按《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期刊出版单位变更期刊开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同一登记地内变更地址,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报送备案的;

有一项登记事项未备案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有两项登记事项未备案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有三项以上(含三项)登记事项未备案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46

期刊休刊未按《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期刊休刊,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报送备案的;

休刊1个月以上 2个月以下未报送备案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休刊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未报送备案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休刊4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未报送备案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47

刊载损害公共利益的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拒不执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更正命令的行政处罚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三)刊载损害公共利益的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拒不执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更正命令的;

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2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48

公开发行的期刊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内容的行政处罚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四)公开发行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内容的;

公开发行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内容1次;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公开发行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内容2次;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公开发行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内容3次以上;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49

期刊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违反《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五)期刊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必须在刊发的明显位置标明下载文件网址、下载日期;

期刊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未在刊发的明显位置标明下载文件网址或下载日期等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期刊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内容进行核实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有以上两项行为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50

未按照《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刊载期刊版本记录的行政处罚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六)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刊载期刊版本记录的;

期刊未在封底或版权页上刊载以下版本记录:印刷单位、发行单位、发行范围、定价国内统一连续性出版物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广告经营许可证号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期刊未在封底或版权页上刊载以下版本记录:期刊名称、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出版单位、出版日期、总编辑(主编)的姓名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有以上两项行为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51

违反《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关于期刊封面标识的规定的行政处罚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七):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关于期刊封面标识的规定;

未在期刊封面的明显位置刊载期刊名称和年、月、期、卷等顺序编号,以总期号代替年、月、期号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期刊封面其他文字标识显著于刊名的,期刊的外文刊名未直译为中文刊名,少数民族文种期刊封面上未同时刊印汉语刊名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有以上两项行为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52

违反《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一号多刊’的行政处罚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八):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一号多刊”的;

以同一个国内统一连续性出版物号出版1种不同版本的期刊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以同一个国内统一连续性出版物号出版2种不同版本的期刊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以同一个国内统一连续性出版物号出版3种以上(含3种)不同版本的期刊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53

出版增刊违反《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行政处罚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九):出版增刊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

未刊印正刊名称和注明“增刊”字样,未刊印增刊备案号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增刊内容与正刊的业务范围不一致,开本和发行范围与正刊不一致;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有以上两项行为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54

违反《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制作期刊合订本的行政处罚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十):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制作期刊合订本的;

期刊合订本未按原期刊出版顺序装订,对期刊内容另行编排,未在封面显著位置标明“合订本”字样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期刊合订本收入有因期刊内容违法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相关篇目的;被注销的期刊制作了合订本;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有以上两项行为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55

刊登有偿新闻或者违反《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十一):刊登有偿新闻或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其他规定的;

期刊采编业务未与经营业务严格分开,期刊刊登有有偿新闻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以采编报道相威胁,要求被报道对象做广告、提供赞助、加入理事会等损害被报道者利益的行为牟取不正当利益;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有以上两项行为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56

违反《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以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权力摊派发行的行政处罚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十二):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以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权力摊派发行的

以不正当竞争行为或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利用权力摊派发行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有以上两项行为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57

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承印单位,未按照《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报纸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承印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报送备案的;

有一项登记事项未备案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有两项登记事项未备案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有三项以上(含三项)登记事项未备案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58

报纸休刊,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报纸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报纸休刊,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报送备案的;

报纸休刊10日以上2个月以下未报送备案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报纸休刊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未报送备案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报纸休刊4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未报送备案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59

刊载损害公共利益的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拒不执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更正命令行政处罚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报纸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三)刊载损害公共利益的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拒不执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更正命令的;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更正命令下达之日起,拒不执行时间1日以上5日以内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更正命令下达之日起,拒不执行时间5日以上10日以内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更正命令下达之日起,拒不执行时间超过10日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60

在其报纸上发表新闻报道未登载作者真实姓名的行政处罚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报纸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四)在其报纸上发表新闻报道未登载作者真实姓名的;

在其报纸上发表新闻报道,过失所致未登载作者真实姓名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在其报纸上发表新闻报道,故意未登载作者真实姓名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61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发表或者摘转有关文章的行政处罚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报纸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发表或者摘转有关文章的;

报纸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未在刊发的明显位置标明下载文件网址或下载日期等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报纸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内容进行核实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报纸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既未在刊发的明显位置标明下载文件网址、下载日期等,又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内容进行核实的;或报纸发表或者摘转涉及国家重大政策、民族宗教、外交、军事、保密等内容,未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62

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刊登报纸版本记录的行政处罚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报纸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六)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刊登报纸版本记录的;

未标示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八)、(九)、(十)项之一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未标示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五)、(六)项之一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未标示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之一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63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一号多版”的行政处罚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报纸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七)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一号多版”的;

用同一刊号出版报纸地方版、少数民族文字版、外文版等不同版本(文种)的报纸,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用同一刊号出版报纸业务范围以外的不同版本的报纸,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64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出版不同开版的报纸或者部分版页单独发行的行政处罚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报纸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八)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出版不同开版的报纸或者部分版页单独发行的;

同一种报纸出版不同开版的报纸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部分版页单独发行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有以上两项行为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65

违反本规定关于出版报纸专版、专刊、增期、号外的规定的行政处罚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报纸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九)违反本规定关于出版报纸专版、专刊、增期、号外的规定的;

报纸专版、专刊的刊头字样明显于报纸名称的;或出版号外未在报头注明“号外”字样的;或出版号外未在15日内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并未提交样报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号外”出版时间超过三天;或“号外”定价发行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报纸专版、专刊的内容与报纸宗旨、业务范围不一致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66

报纸刊登广告未在明显位置注明“广告”字样,或者以新闻形式刊登广告的行政处罚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报纸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十)报纸刊登广告未在明显位置注明“广告”字样,或者以新闻形式刊登广告的;

刊登广告未在报纸明显位置注明“广告”字样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未收取广告费并以新闻形式刊登广告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收取广告费并以新闻形式刊登广告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67

刊登有偿新闻或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其他规定的行政处罚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报纸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十一)刊登有偿新闻或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其他规定的;

接受采访报道对象及其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索取采访报道对象及其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刊登有偿新闻的;或利用新闻报道搞新闻敲诈活动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68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以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权力摊派发行的行政处罚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报纸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十二)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以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权力摊派发行的。

以不正当竞争行为或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利用权力摊派发行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有以上两项行为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69

报刊记者站已不具备《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要求的行政处罚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报刊记者站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报刊出版单位限期改正;报刊出版单位未按期改正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该记者站:(一)报刊记者站已不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要求的;

报刊出版单位违反《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九条其中一项规定,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未按期改正的

吊销记者站

170

违反《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未按规定开展工作的行政处罚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报刊记者站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报刊出版单位限期改正;报刊出版单位未按期改正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该记者站:(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未按规定开展工作的;
  

报刊出版单位在记者站登记后三个月内未派遣记者到记者站开展工作,并在到岗前为其申领新闻记者证,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未按期改正的

吊销记者站

171

违反《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行政处罚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报刊记者站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报刊出版单位限期改正;报刊出版单位未按期改正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该记者站:(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
  

报刊记者站违反《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其中一项规定,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未按期改正的

吊销记者站

172

违反《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以报刊记者站或者记者站筹备组织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的行政处罚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报刊出版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以报刊记者站或者记者站筹备组织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的;

报刊出版单位负责记者站筹备工作的组织或者人员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设立记者站前,以记者站或者记者站筹备组织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的

警告

173

违反《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以派记者驻地方长期工作方式代替记者站的行政处罚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报刊出版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以派记者驻地方长期工作方式代替设立记者站的;

报刊出版单位以派记者驻地方长期工作方式代替设立记者站的

警告

174

违反《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报刊出版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报刊出版单位终止其记者站业务活动,未及时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交回《记者站登记证》的

警告

报刊记者站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撤销的,未及时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交回《记者站登记证》的

警告

175

违反《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违规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派驻、使用人员的行政处罚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报刊出版单位、报刊记者站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记者站:(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违规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派驻、使用人员的;

超配1人的

处1万元罚款

超配2-5人的

处2万元罚款

超配5人以上的

吊销记者站

有违反第二十条其中一款的  

处1万元罚款

有违反第二十条其中二款的  

处2万元罚款

有违反第二十条其中三款的

吊销记者站

报刊记者站设在党政机关的

处1万元罚款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兼任报刊记者站工作的

处2万元罚款

报刊记者站既设在党政机关,又由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兼任报刊记者站工作的

吊销记者站

176

违反《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从事有关活动的行政处罚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报刊出版单位、报刊记者站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记者站:(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从事有关活动的;

有违反第二十二条的  

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有违反第二十三条的  

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2条均违反的

警告,并吊销记者站

177

违反《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报刊出版单位、报刊记者站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记者站:(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的;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有一项变更未备案或登记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共有二项变更未备案或登记的

警告,并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共有三项变更未备案或登记的

警告,并处2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吊销记者站

178

违反《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未履行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报刊出版单位、报刊记者站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记者站:(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未履行管理职责的;

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2次的

警告,并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警告,并处2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吊销记者站

179

违反《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不服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管理或者未按时缴送样报样刊的行政处罚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报刊出版单位、报刊记者站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记者站:(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不服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管理或者未按时缴送样报样刊的。

不按时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缴送样报样刊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不服从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的

警告,并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既不服从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也不按时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缴送样报样刊。

警告,并处2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吊销记者站

180

违反《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五条,以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名义设立从事新闻业务活动的其他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报刊出版单位以及其他境内机构和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以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名义设立从事新闻业务活动的其他派出机构;  

无违法所得的

处50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81

违反《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六条,擅自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假冒、盗用报刊记者站名义开展活动的行政处罚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报刊出版单位以及其他境内机构和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擅自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假冒、盗用报刊记者站名义开展活动的。

无违法所得的

处50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82

违反《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新闻机构非采编岗位工作人员、非新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新闻机构或者假冒新闻记者进行新闻采访活动的行政处罚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新闻机构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新闻记者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从事有关活动的。

新闻机构非采编岗位工作人员假借新闻机构或者假冒新闻记者进行新闻采访活动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非新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新闻机构或者假冒新闻记者进行新闻采访活动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有以上两项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83

违反《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编发虚假报道的的行政处罚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新闻机构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新闻记者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编发虚假报道的;

编发虚假报道、刊播虚假新闻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徇私隐匿应报道的新闻事实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有以上两项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84

违反《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转借、涂改新闻记者证或者利用职务便利从事不当活动的的行政处罚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新闻机构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新闻记者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转借、涂改新闻记者证或者利用职务便利从事不当活动的;
  

转借或者涂改新闻记者证,非职务活动使用新闻记者证。    

警告,并1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与记者职务有关的有偿服务、中介活动或者兼职、取酬,借新闻采访工作之机从事广告、发行、赞助等经营活动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创办或者参股广告类公司,借新闻采访活动之机牟取不正当利益,借舆论监督之机进行敲诈勒索、打击报复等滥用新闻采访权利的,且情节严重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85

违反《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未在离岗前交回新闻记者证的的行政处罚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新闻机构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新闻记者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未在离岗前交回新闻记者证的。

新闻记者调离采编岗位,未在离岗前主动交回其新闻记者证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新闻记者与新闻机构解除劳动关系、调离本新闻机构,未在离岗前主动交回其新闻记者证,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86

新闻机构违反《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的行政处罚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新闻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暂停核发该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并建议其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对其负责人给予处分:(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87

新闻机构违反《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八条,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的行政处罚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新闻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暂停核发该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并建议其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对其负责人给予处分:(二)违反本办第八条,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新闻机构未如实填写《领取新闻记者证登记表》、《领取新闻记者证人员情况表》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新闻机构未如实提交身份证、毕业证、从业资格证(培训合格证)、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申报材料的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有以上两项行为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88

新闻机构未按照《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严格审核采编人员资格或者擅自扩大发证范围的的行政处罚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新闻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暂停核发该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并建议其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对其负责人给予处分:(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严格审核采编人员资格或者擅自扩大发证范围的;
  

新闻机构未严格按照《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审核领取新闻记者证人员的资格条件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为新闻机构中的党务、行政、后勤、经营、广告、工程技术等非采编岗位的工作人员发放新闻记者证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为新闻机构以外的工作人员发放新闻记者证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为教学辅导类报纸、高等学校校报工作人员以及无新闻采访业务的期刊编辑人员发放新闻记者证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向有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吊销新闻记者证并在处罚期限内的人员或者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发放新闻记者证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89

新闻机构违反《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新闻机构内未持有新闻记者证的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的行政处罚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新闻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暂停核发该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并建议其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对其负责人给予处分:(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新闻机构内未持有新闻记者证的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
  

 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工作时未持有新闻记者证或在新闻采访中未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其新闻记者证。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新闻机构中尚未领取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在非本新闻机构持有新闻记者证的记者带领下开展采访工作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有以上两项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新闻机构中尚未领取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单独从事新闻采访活动,情节严重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90

新闻机构违反《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未及时注销新闻记者证的的行政处罚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新闻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暂停核发该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并建议其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对其负责人给予处分:(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未及时注销新闻记者证的;

新闻记者与新闻机构解除劳动关系、调离本新闻机构或者采编岗位,新闻机构未及时通过“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申请注销其新闻记者证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新闻记者与新闻机构解除劳动关系、调离本新闻机构或者采编岗位,新闻机构未及时通过“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申请注销其新闻记者证,情节严重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91

新闻机构违反《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的的行政处罚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新闻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暂停核发该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并建议其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对其负责人给予处分:(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的;

新闻记者证遗失后,持证人未向新闻机构报告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新闻记者证遗失且持证人向新闻机构报告后,新闻机构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有以上两项行为,且未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92

新闻机构违反《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未履行监管责任、未及时为符合条件的采编人员申领新闻记者证的或者违规聘用有关人员的的行政处罚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新闻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暂停核发该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并建议其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对其负责人给予处分:(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未履行监管责任、未及时为符合条件的采编人员申领新闻记者证的或者违规聘用有关人员的;

新闻机构未履行对所属新闻采编人员的监管职责。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新闻机构未建立健全新闻记者持证上岗培训和在岗培训制度,未及时为符合条件的采编人员申领新闻记者证。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新闻机构聘用存在搞虚假报道、有偿新闻、利用新闻报道谋取不正当利益、违法使用新闻记者证等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93

新闻机构违反《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未公示或公布有关信息的的行政处罚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新闻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暂停核发该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并建议其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对其负责人给予处分:(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未公示或公布有关信息的。

新闻记者未定期公示本机构持有新闻记者证人员名单,为及时公示新申领新闻记者证人员名单。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新闻机构未在其所属媒体上公布“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系统”的网址和举报电话。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有以上两项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94

新闻机构违反《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未按时参加年度核验的的行政处罚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新闻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暂停核发该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并建议其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对其负责人给予处分:(九)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按时参加年度核验的  

新闻机构未按规定参加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195

新闻机构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现《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负有管理责任的的行政处罚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新闻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暂停核发该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并建议其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对其负责人给予处分:(十)对本新闻机构工作人员出现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负有管理责任的。

新闻机构非采编岗位工作人员、非新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新闻机构或者假冒新闻记者进行新闻采访活动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编发虚假报道,刊播虚假新闻,徇私隐匿应报道的新闻事实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转借涂改新闻记者证或者利用职务便利从事不当活动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未在离岗前交回新闻记者证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有上述两项及其以上行为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96

社会组织或个人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的行政处罚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查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

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97

社会组织或个人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的行政处罚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查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   

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98

社会组织或个人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的行政处罚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查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

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99

有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违反出版法规行为的的行政处罚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责任编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注销其责任编辑证书:(一)有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违反出版法规行为的;

违反1次

警告

违反2次以上的

吊销责任编辑证书

200

担任责任编辑的出版物出现内容质量、编校质量等违法问题的的行政处罚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责任编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注销其责任编辑证书:(二)担任责任编辑的出版物出现内容质量、编校质量等违法问题的。

违反1次

警告

违反2次以上的

吊销责任编辑证书

201

聘用未取得责任编辑证书的人员从事责任编辑工作的的行政处罚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出版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根据情节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聘用未取得责任编辑证书的人员从事责任编辑工作的;

聘用的社长、总编、主编、编辑室主任(均含副职)以外的责任编辑不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从事责任编辑工作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

聘用的社长、总编、主编、编辑室主任(均含副职)不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从事责任编辑工作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02

未按本规定履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登记注册手续的的行政处罚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出版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根据情节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本规定履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登记注册手续的。

违反1次

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2次以上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03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非法经营额在1万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经营额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并处以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经营额3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并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经营额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非法经营额10万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违法经营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204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非法经营额在1万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经营额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并处以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经营额3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并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经营额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非法经营额10万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违法经营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205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象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非法经营额在1万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经营额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并处以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经营额3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并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经营额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非法经营额10万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违法经营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206

 未经录音录象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象制品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非法经营额在1万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经营额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并处以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经营额3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并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经营额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非法经营额10万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违法经营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207

 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非法经营额在1万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经营额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并处以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经营额3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并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经营额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非法经营额10万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违法经营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208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非法经营额在1万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经营额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并处以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经营额3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并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经营额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非法经营额10万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违法经营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209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象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非法经营额在1万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经营额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并处以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经营额3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并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经营额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非法经营额10万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违法经营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210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非法经营额在1万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经营额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并处以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经营额3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并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经营额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非法经营额10万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违法经营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211

  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行政处罚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100件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并按每件100元罚款

100件-300件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并按货值金额2倍罚款

300件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按货值金额3倍-5倍罚款

212

 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行政处罚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100件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并按每件100元罚款

100件-300件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并按货值金额2倍罚款

300件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按货值金额3倍-5倍罚款

213

 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行政处罚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1种;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2种;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并处以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3种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14

 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行政处罚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1种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2种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并处以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3种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15

 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行政处罚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1种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2种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并处以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3种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16

 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象制品的行政处罚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并可以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非法经营额在1万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经营额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经营额3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经营额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非法经营额10万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处违法经营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217

 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行政处罚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并可以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非法经营额在1万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经营额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经营额3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经营额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非法经营额10万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处违法经营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18

 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象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象制品的行政处罚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并可以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非法经营额在1万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经营额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经营额3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经营额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非法经营额10万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处违法经营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19

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象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象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行政处罚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并可以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非法经营额在1万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经营额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经营额3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经营额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非法经营额10万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处违法经营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20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象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象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象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象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行政处罚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并可以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非法经营额在1万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经营额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经营额3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经营额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非法经营额10万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处违法经营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21

 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行政处罚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并可以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非法经营额在1万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经营额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经营额3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经营额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非法经营额10万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处违法经营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22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象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行政处罚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并可以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非法经营额在1万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经营额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经营额3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经营额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非法经营额10万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处违法经营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23

 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象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象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象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行政处罚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并可以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非法经营额在1万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经营额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经营额3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经营额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非法经营额10万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处违法经营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24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行政处罚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1项信息的

警告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2项信息以上的

警告,并处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225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二)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经营额在1万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非法经营额1万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26

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投资总额100万元以下的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

投资总额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以下的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3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

投资总额300万元以上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6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27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投资总额100万元以下的。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

投资总额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以下的。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3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

投资总额300万元以上。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6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28

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已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但未播放的。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并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已经播放的。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并制作广播电视节目2部以上,已经播放的,经警告,不停止违规行为的。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29

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一种违法行为并主动停止违法活动,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没收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二种违法行为的,或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消除的。

没收其节目载体,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三种以上违法行为的,拒不改正,或造成危害后果无法消除的。

没收其节目载体,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230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违规行为尚属首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经责令整改能及时改正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违规行为造成损害且经责令整改未能及时改正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已被处罚过,再次违反本条款规定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31

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或者出租、转让播出时段在1小时以内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者出租、转让播出时段在1小时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或者出租、转让多个播出时段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32

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33

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时间比例10(含10)以内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时间比例10以上30(含30)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时间比例30以上的,或者在黄金时段播出境外影视剧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34

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

违反本规定2次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35

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它广播电视节目的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它广播电视节目的;

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

违反本规定2次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36

教育电视台播放《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七)教育电视台播放《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

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

违反本规定2次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37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38

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出租、转让频率、频段,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或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出租、转让频率、频段,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或违反本规定2次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出租、转让频率、频段,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或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239

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违反本规定1次,或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2次,或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或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240

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2次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241

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2次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242

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

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2次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243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但未进行施工、安装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已进行施工、安装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已被处罚过,再次违反本条款规定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244

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影响范围500户以内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影响范围在500-1000户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影响范围在1000户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245

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损害金额1万元以下

处1.5万元以下罚款

损害金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损害金额3万元以上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46

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处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接收境内卫星电视广播节目的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接收境外卫星电视广播节目的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接收反动及淫秽等有害卫星电视广播节目的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47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烧荒活动的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活动的

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活动的

对个人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48

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下的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

对个人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49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的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种植树木、农作物不超过5棵(株、苗、根)

警告,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种植树木、农作物6-20棵(株、苗、根)

警告,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种植树木、农作物21-50棵(株、苗、根)

警告,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种植树木、农作物超过51棵(株、苗、根)

警告,对个人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万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50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堆放金属物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设置金属构件”和“倾倒腐蚀性物品”四种行为中有任意一项的

警告,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堆放金属物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设置金属构件”和“倾倒腐蚀性物品”四种行为中有任意两项的

警告,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堆放金属物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设置金属构件”和“倾倒腐蚀性物品”四种行为中有任意三项的

警告,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堆放金属物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设置金属构件”和“倾倒腐蚀性物品”四种行为都有的

警告,对个人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万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51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

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范围不超过(含)1平米的

警告,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范围超过1平米,低于(含)5平米的

警告,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范围超过5平米,低于(含)10平米的

警告,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范围超过10平米的

警告,对个人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万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52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三种行为中有任意一种行为的,且拴系牲畜不超过5头、或悬挂物品不超过5件、或攀附农作物不超过5株的

警告,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三种行为中有任意一种行为的,且拴系牲畜超过5头、或悬挂物品超过5件、或攀附农作物超过5株的

警告,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三种行为中有任意两种行为的,不论涉事数量多少

警告,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三种行为都有的,不论涉事数量多少

警告,对个人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万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53

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

违反本规定1次的

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2次的

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6000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54

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

烧荒面积不超过(含)1平米的

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500元以下的罚款

烧荒面积超过1平米,不超过(含)5平米的

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烧荒面积超过5平米,不超过(含)10平米的

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

烧荒面积超过10平米的

对个人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55

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

涉事收听、收视设备1件的

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500元以下的罚款

涉事收听、收视设备2-5件的

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涉事收听、收视设备6-10件的

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

涉事收听、收视设备超过10件的

对个人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56

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涉事电力或通信线路不超过(含)1米的

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500元以下的罚款

涉事电力或通信线路超过1米,不超过(含)10米的

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涉事电力或通信线路超过10米,不超过(含)50米的

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

涉事电力或通信线路超过50米的

对个人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57

摄制含有《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行政处罚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摄制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没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5天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0天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20天

违法所得5万以上15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天

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天

违法所得25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天,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258

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行政处罚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没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5天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0天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20天

违法所得5万以上15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停业整顿30天

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以上12倍以下罚款,停业整顿30天

违法所得25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2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停业整顿30天,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259

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行政处罚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

没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5天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0天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20天

违法所得5万以上15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天

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天

违法所得25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天

260

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行政处罚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

没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5天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0天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20天

违法所得5万以上15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天

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天

违法所得25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天

261

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行政处罚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

没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5天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0天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20天

违法所得5万以上15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天

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天

违法所得25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天

262

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行政处罚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四)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

没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5天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0天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20天

违法所得5万以上15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天

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天

违法所得25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天

263

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行政处罚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五)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

没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5天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0天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20天

违法所得5万以上15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天

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天

违法所得25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天

264

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六)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

没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5天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0天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20天

违法所得5万以上15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天

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天

违法所得25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天

265

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

《电影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原状,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擅自改建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

警告

266

对违反《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单位的行政处罚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厅(局)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2万元以下的罚款、直到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吊销《许可证》的可以同时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

违反本规定2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警告,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267

对违反《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未持有《许可证》而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的行政处罚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持有《许可证》而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会同公安、 国家安全厅(局)可以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1次的

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2次的

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处2万元以下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68

对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行政处罚。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

违反本规定2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69

对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行政处罚。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可以处以警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

违反本规定2次的

警告,没收其播映设备,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警告,没收其播映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70

对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获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任务的行政处罚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三)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获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任务的,除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外,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私自承揽,有设计行为,未实施安装的

处3000元以下罚款

私自承揽并实施安装行为的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已被处罚过,再次违反本条规定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71

对违反本《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的行政处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的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

违反本规定2次的

警告,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警告,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272

对违反本《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的行政处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的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

违反本规定2次的

警告,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警告,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273

对违反本《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的行政处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违规安装接收终端在5套以下的

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规安装接收终端在5套以上20套以下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规安装接收终端在20套以上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74

对违反本《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四)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

违反本规定2次的

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75

违反《赴外国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其予以警告,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予以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其中一条的

警告

276

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产品质量明显下降,不能保持认定时质量水平的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一)产品质量明显下降,不能保持认定时质量水平的;

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产品质量明显下降,不能保持认定时质量水平的

警告

277

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水平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的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二)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水平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的; 

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水平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的

警告

278

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发生产品设计、工艺有较大改变等情况,不事先申报,仍在产品销售中使用原认定证书的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三)发生产品设计、工艺有较大改变等情况,不事先申报,仍在产品销售中使用原认定证书的;

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发生产品设计、工艺有较大改变等情况,不事先申报,仍在产品销售中使用原认定证书的

警告

279

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不落实售后服务的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四)不落实售后服务的。

不落实售后服务的

警告

280

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用户反映较大,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用户反映较大,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发生轻微质量事故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81

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行政处罚

根据《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

无直接经济损失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

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82

违反本办法,伪造、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行政处罚

根据《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伪造、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受理其入网认定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违法经营额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经营额在50万以内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经营额在50万以上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83

违反《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84

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规定2次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85

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它信息的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

无违法所得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下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86

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

无违法所得

警告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下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87

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规定2次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88

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规定2次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89

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

无违法所得的

警告

违法所得在20万以下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90

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

为2套以下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为2套以上5套以下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5套以上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91

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

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规定2次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92

违反《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上2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下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93

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

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

违反本规定2次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94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

一项登记事项未经批准变更的

给予警告

二项登记事项未经批准变更的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项登记事项未经批准变更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项登记事项以上未经批准变更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95

播放不符合《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

违反本规定2次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96

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

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

违反本规定2次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97

违反《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一项登记事项未通知的

给予警告

二项登记事项未通知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三项登记事项未通知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项登记事项以上未通知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98

违反《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

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

违反本规定2次的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99

违反《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

违反本规定2次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00

违反《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1次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2次的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01

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

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2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02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持证机构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持证机构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的;

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2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03

违反《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

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

警告,并处2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04

传播《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传播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的。

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2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05

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的。

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2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06

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的。

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1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2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3次以上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07

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2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08

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以及非法链接、集成境外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以及非法链接、集成境外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的。

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2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09

违反《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规定,开办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节目总编或节目审查员未履行应尽职责,出现三次以上违规内容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办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节目总编或节目审查员未履行应尽职责,出现三次以上违规内容的,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开办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出现违规内容3次的

警告,并处300元以下元罚款

出现违规内容4次的

警告,并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出现违规内容5次以上的

警告,并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10

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

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并处5千元罚款;

违反本规定2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出资者和经营者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11

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二)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1项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并处5千元罚款;

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2项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3项以上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出资者和经营者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12

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

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的

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1次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

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2次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3次以上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出资者和经营者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13

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四)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

未标注其中1项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千元罚款

未标注其中2项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未标注其中3项以上的

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出资者和经营者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14

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五)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

未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1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

未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2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未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3次以上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出资者和经营者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15

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六)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

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2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出资者和经营者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16

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七)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

涉及其中1项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

涉及其中2项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涉及其中3项以上的

可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出资者和经营者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17

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八)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

 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 2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出资者和经营者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18

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九)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

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1次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

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2次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3次以上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出资者和经营者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19

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十)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

一年内出现3次违规行为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出现3次违规行为的,同一违规行为出现2次以上的

警告,并处2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并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20

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十一)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2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出资者和经营者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21

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十二)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

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2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出资者和经营者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22

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000元-10000元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23

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2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警告,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24

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2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325

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2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3万元的罚款

326

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规定,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对个人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规安装接收终端在5套以下的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对个人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规安装接收终端在5套以上20套以下的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对个人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规安装接收终端在20套以上的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对个人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27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利益关联的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利益关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违反本规定1次的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2次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328

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的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违反本规定1次的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2次的

处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29

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1次的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2次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30

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

有1项制度不符合规定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有2项制度不符合规定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有3项以上制度不符合规定的

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31

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

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生一般安全播出事故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生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特大、重大责任事故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32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发生一般事故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发生重大事故的

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33

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

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达到200以上400户以下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达到400以上500户以下的

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达到500户以上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34

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县级广播电视节目达到48小时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地市级广播电视节目达到12小时以上的

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节目达到3小时以上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35

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六)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未提供1项制度规定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未提供2项制度规定的。

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未提供3项以上制度规定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36

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七)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

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2次的

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37

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八)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

漏1项制度规定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漏2项制度规定的

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漏3项以上制度规定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38

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九)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

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发生较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发生重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

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发生特别重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39

电影艺术档案发生超额损伤的行政处罚

《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电影艺术档案机构在保管、利用属于国家所有的电影艺术档案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电影艺术档案发生超额损伤的;

电影艺术档案发生超额损伤25%以上50%以下

警告,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

电影艺术档案发生超额损伤50%以上75%以下

警告,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

电影艺术档案发生超额损伤75%以上

警告,并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340

损毁、丢失和擅自销毁电影艺术档案的行政处罚

《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电影艺术档案机构在保管、利用属于国家所有的电影艺术档案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损毁、丢失和擅自销毁电影艺术档案的;

损毁、丢失和擅自销毁电影艺术档案,经第三方机构鉴定,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

警告,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

损毁、丢失和擅自销毁电影艺术档案,经第三方机构鉴定,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警告,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

损毁、丢失和擅自销毁电影艺术档案,经第三方机构鉴定,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

警告,并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341

利用电影艺术档案谋取非法利益的行政处罚

《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电影艺术档案机构在保管、利用属于国家所有的电影艺术档案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利用电影艺术档案谋取非法利益的;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警告,并对单位并处5千元以下元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警告,并对单位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警告,并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警告,并对单位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警告,并对单位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4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342

未经批准利用电影艺术档案的行政处罚

《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电影艺术档案机构在保管、利用属于国家所有的电影艺术档案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未经批准利用电影艺术档案的。

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2次的

警告,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警告,并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343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

违反本规定2次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44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

违反本规定2次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45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1次的

警告

违反本规定2次的

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处2000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46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安全播出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安全播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损害金额1万以下

处1万元以下罚款

损害金额1万以上3万以下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损害金额3万以上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47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安装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或擅自安装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安装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或擅自安装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设备,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1次的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设备

违反本规定2次的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设备,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设备,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48

违反《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开办视听点播业务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法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开办视听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点播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设备,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设备,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下的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设备,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49

违反《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窃取有线广播电视信号的,并可没收接收装置。

违反本规定1次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接收装置

违反本规定2次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接收装置,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接收装置,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50

违反《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

《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1次的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2次的

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51

违反《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制作、播放有偿新闻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制作、播放有偿新闻的,由省或市(地)、州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

制作、播放有偿新闻2条以下的

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制作、播放有偿新闻2条以上5条以下的

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

制作、播放有偿新闻5条以上的

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352

违反《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三款的规定行政处罚

《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三款的规定,由省或市(地)、州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353

对未取得许可证擅自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的单位行政处罚

《四川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许可证擅自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的,单位由县 (市、区)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其自行拆除,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个人由县 (市、区)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其自行拆除,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到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接收境内卫星电视广播节目的

责令自行拆除

接收境外卫星电视广播节目的

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接收有害及淫秽卫星电视广播节目的

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354

不按许可证规定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收视对象范围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的,或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按许可证规定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收视对象范围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的,或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1次的

给予警告

违反本规定2次的

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

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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