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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7-09-28】 【字体: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川府发〔2017〕5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4日
 


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完善制度规定,现对《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5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规范财政专项资金抽查

  (一)明确抽查范围。围绕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推动重大民生项目和财政政策落地,选取部分重点地区、重大项目,抽查财政资金使用情况。重点加大对农业、扶贫、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生态环保、产业转型和技术改造等领域专项资金的抽查力度,保障民生政策落实,规范公共投资领域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二)规范抽查内容。抽查的主要内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随意改变资金用途,是否存在挤占、挪用、截留等问题;资金使用是否合规,有无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使用标准等问题;资金拨付是否及时、足额,是否存在滞留、延压、闲置等问题;资金的使用是否达到预期效益,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三)制定抽查计划。每年年初,由财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根据省委省政府年度工作重点,制定财政专项资金年度抽查计划。抽查计划应包括纳入抽查的专项资金名称、抽查分组情况、抽查组牵头和参与部门等,并明确抽查时间、地域。除年度抽查计划外,对日常监督发现的涉及专项资金问题和受理的举报,由财政部门按程序组织专项检查;问题较多或社会关注度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专项资金,可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

  (四)规范抽查程序。抽查工作按照统一规范的检查程序,实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即实施财政专项资金抽查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抽查组进行抽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进场时应向被抽查对象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抽查时,检查人员应记录和摘录抽查内容与事项,编制工作底稿,由被抽查对象签字或盖章。检查人员向被抽查对象询问有关情况,应制作笔录,由被抽查对象签字或盖章。未取得签字或盖章的材料,检查人员应注明原因。

  (五)强化结果运用。抽查结果作为财政部门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清理整合、完善分配制度、加强资金管理的依据。抽查发现的问题,应限期整改,责任单位应向财政部门报送整改报告。

  二、加强案件信息通报和移送

  (六)加强案件信息通报。建立财政违法行为处理处罚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对相关案件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和综合研判。抓好“两法衔接”信息平台管理,确保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有效应用。财政部门在查处财经类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其他执法部门职责范围以及涉嫌刑事犯罪的问题或线索,应及时向检察、监察、公安、交通运输、审计、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单位)通报。

  (七)明确案件移送范围。财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需由税务、银行、证券、保险、海关、国有资产管理以及其他有关主管或监管部门(单位)处理的案件,应依法办理案件移送。对依法依纪应追究责任的公务员,财政部门无权处理的,应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监察机关或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任免机关处理。

  财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认为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涉嫌犯罪的,应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办理案件移送。同一案件既涉嫌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犯罪,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分别具有管辖权的,向案件所涉嫌主罪的管辖机关移送。

  (八)严格案件移送程序。财政部门在办理案件移送时,应指定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核实情况并拟定案件移送报告;应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接收人员在案件移送通知书回执上签字。

  财政部门向其他机关移送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移送案件时,应将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等案件材料一并移送其他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等方式代替案件移送。

  (九)规范案件移送材料。财政部门办理案件移送时,应向有关机关提交案件移送通知书、案件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相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检验报告或鉴定意见、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三、规范公务卡使用管理

  (十)全面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各级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凡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支出事项,按规定应使用公务卡结算或使用转账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未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支出事项,若具备刷卡条件,鼓励使用公务卡结算。因无刷卡条件等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须由报销人在原始报销凭证上载明原因。

  (十一)规范公务卡支付业务。各级各部门(单位)应严格规范办卡程序和报销业务流程,依托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公务卡支持模块,区分报销资金来源,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公务卡还款报销事项。财政部门将各部门(单位)的公务卡支付情况纳入预算执行动态监控范围。各部门(单位)应规范财务报销和会计核算程序,严格限定现金的使用范围,切实提高公务卡使用率。

  (十二)加强公务卡使用监督。各部门(单位)应加强对本部门(单位)财务管理日常监督,完善公务卡财务报销制度,严格现金支出审批程序,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公务卡使用效率。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将公务卡推广使用情况纳入政府部门绩效管理考核和财政监督检查范围,对公务卡使用率低的部门(单位)和市县财政部门进行督导和通报。

  本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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